人事檔案調出工作規程
一、工作依據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8號)
二、提供材料
1、托管人出示《人事檔案托管合同書》,并繳清托管費;由單位委托代理的,須有單位同意調出意見(或與該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憑接收單位開具的調動通知書轉遞人事檔案。接收單位是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非國有單位的,由委托管理檔案的人才中心出具調動通知書,任何個人或非國有單位不能接收和保管人事檔案。
3、人事檔案由接收單位派專人提取或通過機要方式寄送,接收單位應及時把回執退回。
4、跨地區調出的,須憑縣級以上人事部門或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正式調令辦理人事和工資關系轉出。
三、辦理期限
手續齊全,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