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托管工作規程
一、工作依據
1、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8號)。
2、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人勞保[2002]199號)。
二、提供材料
1、屬于單位委托代理的須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用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委托人事代理申請書。
2、屬個人代理的須出示本人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或畢業生報到證等材料。
三、辦理程序
1、審核材料無誤后,向代理人員檔案原管理單位發函調檔;
2、收到檔案后,審查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拒收虛假檔案或文憑),認真做好記錄;
3、通知單位或本人來簽訂托管合同,交納托管費。
四、辦結期限
手續齊全,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