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條件:
1、應當是外國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其不具有法人資格;
2、合法規范的名稱;
3、符合法定條件的首席代表、代表;
4、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外的業務活動;
5、合法有效的駐在場所;
6、駐在期限不得超過外國企業的存續期限;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依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