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條件: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國企業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辦理登記注冊:陸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工程承包;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國家允許從事的其它生產經營活動。
3、外國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企業名稱、企業類型、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企業名稱是指外國企業在國外合法開業證明載明的名稱,應與所簽訂生產經營合同的外國企業名稱一致。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應冠以總行的名稱,標明所在地地名,并綴以分行。企業類型是指按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內容劃分的類型,其類型分別為: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承包工程、外資銀行、承包經營管理等。企業地址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住址與經營場所不在一處的,需同時申報。企業負責人是指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委派的項目負責人。資金數額是指外國企業用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額,承包或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企業在管理期限內的累計管理費用,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所需的勘探、開發和生產費,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等。經營范圍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范圍。經營期限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期限。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依據: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