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條件:
1、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應當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3、有聯合社全體成員制定并承認的章程。
4、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5、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6、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56、57、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