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成員;
2、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6、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7.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3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