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常見的無照經營處罰情形有哪些呢?
無照以公司名義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經營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無照以合伙企業名義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以個體名義經營
比如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經營普通日用品、箱包服飾等,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無照經營提供幫助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