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因大中專招生將戶口遷往學校的往屆大中專畢業生,遷往其他地方落戶現符合失業且未婚(或離婚)條件或畢業后戶口保留在學校的,可申請回原籍(遷往學校的遷出地)落戶。回原籍農村落戶的,須已回農村隨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經父母戶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組(經濟社)、居(村)民委員會同意。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3、海南省公安廳關于妥善解決往屆大中專畢業生落戶問題的通知
辦理材料
1、申請人的畢業證書、《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
2、申請人的戶口在學校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戶口已遷出學校未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已在外地落戶的提交《居民戶口簿》。
3、已在外地落戶現失業且未婚(離異)回原籍的,提交申請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離婚證》或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
4、回原籍農村落戶的,提交父母戶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組(經濟社)、居(村)民委員會同意遷入證明。
5、隨父(母)落戶的,提交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親屬關系的,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法院判決書、或戶口登記機關(公證部門)出具的關系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事檔案親屬關系記錄、或親子鑒定證明。
●持《戶口遷移證》的,無需簽發準遷證,按省內遷入流程辦理。
●落戶人需提供1張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標注身高和血型)。
辦理流程
1、申請人關注“椰城警民通”公眾號,點擊“民生”進入行政審批大廳,點擊“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