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而非終生只能領取24個月。
參保職工在失業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再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關于領取期限,《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有重新就業等相關情況,應主動告知社保經辦機構,違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