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代收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瓊工聯〔2018〕15號)規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由稅務部門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收工會籌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