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落戶時間不同,買房條件也有所不同。
1、2021年9月18日前落戶的人才
自在我省落戶之日起購買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即可購2套住房。
2、2021年9月18日后落戶的人才(不包含高層次人才)
須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方可在我市購買第1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產權式酒店,下同);在第1套住房購房合同備案滿36個月后,方可購買第2套住房。
新落戶的人才,其家庭在本省已有1套住房的,須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方可再購買1套住房;已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再購買住房。
3、未落戶的人才
須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計24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且在我省無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我市購買1套住房。
4、離異人員
夫妻離異的,自離異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在我省擁有住房的總套數計算。
9月18日購房新政策實施后的離異人士,離異之日起3年內是否具備購房資格,要看離異前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如未達到其適用的購房政策規定套數的,可在政策范圍內購買住房;如已達到或超過其適用的購房政策規定套數的,不能再購買住房。
離異時間以離婚證登記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日期為準。離異后再婚的,以新家庭為單位執行住房限購政策。9月18日前已辦結離婚登記手續的,按原政策執行。
5、高層次人才
柔性引進的各類高層次人才 ,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務1年以上的,經認定 ,在購房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總部企業、招商項目企業人才及機關事業單位人才,繼續按照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共海口市委人才發展局、海口市商務局《關于印發〈貫徹落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委人才發展局〈關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補充通知〉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海住建法備字[2019]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非人才買房
1、已落戶的
2018年4月22日后戶籍遷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購買一套住房,并須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員在我省累計24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2、未落戶的
不再區分限購及非限購區域,凡在我市行政區范圍內購房的,須提供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計60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且在我省無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我市購買1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