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們生活質量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養犬,但有些犬主不文明的養犬行為,造成了環境污染,干擾了居民生活,犬只傷人事件也時有發生,對市民群眾人身安全帶來一定的隱患。對此《海口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于犬只傷人的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
(一)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未在居住場所內飼養,或者一般管理區內飼養被列入重點管理區禁養犬名錄的犬只未進行圈養、拴養的;
(二)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出戶未為犬只束犬鏈(繩),或者犬鏈(繩)超過規定長度的;
(三)重點管理區內攜犬乘坐電梯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或者攜犬出戶未主動避讓他人的。
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致使犬只傷害他人二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犬只傷害他人后,未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至犬類收容場所或者需要對犬只進行檢測時拒不檢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如因犬只傷人導致犬只被沒收,被依法沒收犬只未滿五年的,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