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口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外地犬只進入本市的,應當持有效的犬類檢疫證明、免疫證明。在重點管理區域停留七日以上六個月以內的,應當自進入本市起七日內到公安機關備案,提供養犬人的身份證明和居所證明、犬類檢疫證明和免疫證明等材料,并取得養犬備案證;連續停留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自進入本市起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手續。”外地犬證是不能在海口市使用的。
根據《海口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外地犬只進入本市的,應當持有效的犬類檢疫證明、免疫證明。在重點管理區域停留七日以上六個月以內的,應當自進入本市起七日內到公安機關備案,提供養犬人的身份證明和居所證明、犬類檢疫證明和免疫證明等材料,并取得養犬備案證;連續停留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自進入本市起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手續。”外地犬證是不能在海口市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