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55條、第56條、59條、第60、第61條、第62條、第63條、64條、第65條、第66條;《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