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1988年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由于規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將“基本工資”外的其它工資降低,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明確了不得降低工資,不再是“基本工資”了。
答:不能!1988年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由于規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將“基本工資”外的其它工資降低,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明確了不得降低工資,不再是“基本工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