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關于
印發海南省貫徹落實國家延長階段性減免
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各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稅務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貫徹落實國家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財政廳
2020年7月3日
海南省貫徹落實國家延長階段性減免
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辦法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繳費負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制定我省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實施辦法。
一、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20年12月;對大型企業及其他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20年6月。財政、人社、稅務等部門統籌考慮今年減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調整2020年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二、我省從2020年8月1日起恢復正常辦理社會保險業務。2020年1月至7月的參保登記、繳費基數申報和保險費繳納等業務,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辦理的,應在8月底前辦理。企業在8月底前辦理相關業務,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不收取滯納金。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從2020年8月起申請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緩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我省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四、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我省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五、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其中,中小微企業包含按照企業費率繳費的我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其他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是指《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中的用人單位。新開工建筑項目工傷保險費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六、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額繳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退抵。
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是我省貫徹國家部署要求,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繳費負擔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人社、財政、稅務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精心組織實施,強化責任擔當,加強溝通配合,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各單位注意:中小微企業單位部分醫療不減免、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