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令第644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延伸拓展:
注意,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女職工休產前假的前提是單位批準,不是強制性規定。
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令第644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延伸拓展:
注意,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女職工休產前假的前提是單位批準,不是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