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