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實施新的人才落戶購房政策
不同時間落戶的人才
購房要求也有不同
新的限購政策是怎樣的?
舊的政策是怎樣的?
……
人才購房新政策
(一)落戶我省的人才。
須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方可購買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產權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滿36個月,方可購買第二套住房。
(二)未落戶我省的人才。
本人家庭在我省無自有住房,須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計24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可購買1套住房。
(三)非本省戶籍人員。
不再區分限購區域與非限購區域,實行全區域限購。非本省戶籍家庭購買住房,須在我省無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員在我省累計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可購買1套住房。
(四)離異人士。
對夫妻離異的,自離異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在我省擁有住房的總套數計算。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8日起
按照原有政策執行的人員
1.2018年4月22日前(含4月22日)落戶本省的居民;
2.2018年4月22日后至《通知》實施前落戶本省的居民;
3.《通知》實施前已落戶的各類人才;
4.經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A、B、C、D、E類);
具體政策
1、引進的各類人才自在海南落戶之日起購買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2、柔性引進的各類高層次人才 ,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務1年以上的,經認定 ,在購房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3、對在我省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戶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停止向其銷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場化商品住房。
總部企業、招商項目企業人才及機關事業單位人才,繼續按照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共海口市委人才發展局、海口市商務局《關于印發〈貫徹落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委人才發展局〈關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補充通知〉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海住建法備字[2019]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解決總部企業人才住房問題
(一)由省外整體遷入海南的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自完成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其隨企業遷入海南的員工,購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經海南省自貿區(港)招商工作與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的綜合型總部企業,在海南工作、符合我省規定的引進人才標準的員工,其家庭成員(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無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無購房記錄的,經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復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購買1套住房。
(三)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的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或經“聯席會議”審核通過的重大招商項目單位,在海南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執業資格的員工,其家庭成員在海南無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無購房記錄的,經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復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購買1套住房。
滿足機關事業單位人才基本住房需求
經省委人才發展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含“候鳥”型人才),公開招錄、公開選調、調任、轉任到我省(含中央駐瓊單位)的公務員,通過公開招聘或組織調動等形式進入我省事業單位(含中央駐瓊單位)、法定機構的工作人員,其家庭成員在海南無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無購房記錄的,經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復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購買1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