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
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
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在實際案例中,
符合“用人單位安排”“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情形的,
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量制定員工當月的績效考核任務,
員工主動加班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任務時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企業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設置合法的加班審批流程,
評估后再確定是否需要加班,
避免支付不必要的加班費。
從HR角度來講,在實操中,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① 強制安排勞動者加班,職工可以拒絕
② 放棄加班費的協議屬于無效
③ 加班未審批也可以認定加班
④ 包薪制無法避免支付加班費
⑤ 未經協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員工可拒絕